联系我们
地址: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B503室

总机:021-6148 0739
传真:021-6107 7317

出口咨询热线:137 6461 5105
联系人:金经理
邮箱:fraceen@channelsh.com

进口咨询热线:159 0125 0028
联系人:杨经理
邮箱:yangye@channelark.com

意见箱customer_service@channelsh.com
危险品出口代理的检验要求都有哪些?

  危险化学品出口代理。

  检验

  01

  检验模式:

  产地检验+港口检验。

  02

  企业申报要求:

 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,应当提供:

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口符合性声明;

  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表》(散装产品和国际规定豁免使用危险品包装的除外);

  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;

  安全数据单样本为危险公示标签(散装产品除外);

  对于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和数量。


  03

  申请材料的有效性、一致性和完整性应按照相关操作系统的指令和检验标准进行检验。

  危险货物出口。

  包装使用鉴定。

  01

  企业申报要求:

  企业申请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时,应当提供:

  危险品包装使用企业出具的厂检单;

 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表;

  首次使用的塑料容器、塑料复合容器和涂层(镀层)容器应审查企业提供的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。

  02

  在企业中,对已包装的出口危险品包装件进行逐批检验鉴定,使用鉴定的检验内容,包括品种、数量、规格、包装容器标记、危险品运输警示标签和包装方法。

  03

  检验合格后,逐批出具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。

返回栏目


关闭